国际刑事警察组织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
【成立】1923年成立,前身是“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1956年更名为“国际刑事警察组织”。
【宗旨】保证和促进各国警方之间最广泛的相互支援与合作,建立和发展有助于有效预防和打击普通犯罪的各种机构和制度。
【成员】195个成员。
【总部】法国里昂。
【主要负责人】埃尔拉斯(Ahmed Nasser Al-Raisi,阿联酋籍),2021年11月当选。秘书长于尔根·斯托克(Jürgen Stock,德国籍),2014年当选,2019年连任,任期至2024年。
【组织机构】(1)全体大会: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各成员国委派代表组成。大会每年召开1次,主要任务是决定该组织的战略方针、制定或修改规则、批准活动计划及与其他国际组织间的协议、接纳新成员国、选举产生主席和副主席等人选、审核决定财政预算以及修改有关基本性文件等。各成员国有一票表决权。(2)执行委员会:由大会选出的13个成员国的代表组成,每年开会3次,主要任务是监督大会决议的实施、拟定全体大会日程和观察员名单、向大会提交工作计划和方案、监督管理总秘书处日常工作和行使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能。主席任期4年,副主席和执委任期3年。(3)总秘书处:总秘书处由秘书长和该组织的警务、文职人员组成。负责执行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协调各国警察部门的活动、组织有关警察专家研讨会和专题讨论会、编辑出版各种刊物和资料、通缉作案逃犯和通报被盗物品等。秘书长是总秘书处的最高行政长官,由执行委员会提名,经全体大会通过,任期5年,可连任1次,对执行委员会和全体大会负责。(4)国家中心局:是国际刑警组织在各国的常设机构,由各国自行指定的警察机构担任。它既是各成员国的一个警察部门,依法承担本国的警察职能;又是国际刑警组织的法定机构,在国际范围内代表本成员国履行联络和执法合作事务。(5)文件管理委员会:2008年成为刑警组织正式机构,功能是确保组织对个人信息处理符合组织相关规章制度,其履职享有高度独立性,可依据需要调阅相关资料。(6)顾问:由执行委员会委任,主要负责应询刑警组织有关科学方面的事务。
中国同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关系
1984年国际刑警组织正式接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成为其成员国。同年,中国组建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开始了与该组织成员国协查案件和交换犯罪情报的正常业务。近年来,中国中心局一直与国际刑警组织保持卓有成效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组织各项活动,保持高层接触与沟通,加强情报信息交流,在众多国际执法合作领域开展合作,有效配合各国警方协查案件、追捕在逃人员,参与重大专项联合行动等。
我国朱恩涛曾担任国际刑警组织执委会副主席、委员,刘志强、段大启曾担任执委会委员。
2017年5月13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代表中国政府与国际刑警组织在京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国际刑警组织战略合作的意向宣言》。
1995年,国际刑警组织第64届大会在北京成功举行。2017年9月26日至29日,国际刑警组织第86届全体大会在北京举行。习近平主席出席开幕式并发表题为《坚持合作创新法治共赢 携手开展全球安全治理》的主旨演讲,强调中国愿同各国政府及其执法机构、各国际组织一道,高举合作、创新、法治、共赢的旗帜,共同构建普遍安全的人类命运共同体。2021年11月23日至25日,国际刑警组织第89届全体大会在土耳其举行,我国胡彬郴在会上当选执委会委员。2022年10月18日至21日,国际刑警组织第90届全体大会在印度举行,我组团参会。